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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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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表决权票。

二、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负责主持召开。且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因事不能参会的成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

三、成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中修改《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审批年度盈亏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络等重大事项决议必须由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票数通过,其它事项须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四、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成员大会,履行好本组织章程中赋予的职责。

五、成员(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1

理事会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监事会管理制度

一、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四、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成员管理制度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组织章程,履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

二、欲加入本组织者要提交书面申请,认购一定股金,并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后方可加入。

三、本组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不设附加表决权票。

四、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本组织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五、成员享有本组织章程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

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一、本组织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本组织资产。

二、本组织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的财会人员。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本组织财务年度为每年度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每季度末财务定期公开,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和监督。

四、本组织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五、严格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支出由理事长审批,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支出由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签署;一万元以上支出由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理事长签署。

六、本组织日常财务工作由理事长负责,财务支出实行理事长“一支笔”签批制度。本组织成员大会对本组织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七、本组织依据县农经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盈余分配制度

一、本组织盈余分配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由理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形成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盈余的百分之二十提取,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出资;

(二)公益金,按税后盈余的百分之十提取,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三)盈余返还,在可分配盈余中,拿出百分之六十的部分,用于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进行返还。

(四)按股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拿出百分之四十的部分,用于按成员出资额进行分红。

二、本组织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股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组织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会议制度

一、本组织各种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三、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四、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五、成员(代表)大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必须对本组织负责,各行其责,按时参加会议,依据本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六、本组织各种会议形成的书面决议,存档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七、本组织各种会议必须建立会议记录簿,有专人记录,存档备案。

财会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依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进行会计核复。

三、依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进行会计监督。

四、依照本组织章程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五、参与拟订本组织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仿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八、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监事长职责

一、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议,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和决议情况。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组织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必要时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组织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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