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消费税的多种筹划方案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某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划?
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药酒:58×8000×10%=400(元)
套装酒: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221000-151400=69600元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0+6090)
=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销售额的筹划为方便计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和的销售额相关规定是一样的,即以含消费税而不含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除此之外,消费税在确定销售额时,还涉及到一些特殊规定,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销售额核算的筹划当适用的征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没有深刻理解价外税的属性,直接将含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某酒厂销售给某超市价值为5万元的粮食白酒(含),并开具专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25%)。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50000/(1+17%)=42375(元)
应纳消费税为:42735×25%=1068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