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挪用罪 的行为表现有: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罪。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势必给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 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于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