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
(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
(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
(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
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