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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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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1. 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 具体规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即使用该宗土地的纳税人住所地与该宗土地不属同一区或县,是在异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承租人纳税(财税〔2017〕29号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与土地资源占用相关,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帮助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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