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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干部入井带班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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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 入井带班范围。

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干部(不含后勤矿长)实行入井带班。

2、 入井带班安排。

⑴ 各煤矿根据管理干部人数分三班每班一人,每班八小时上岗带班。

⑵ 矿长每月上岗带四点班次数不少于4次,零点班次数不少于2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副矿长的带班次数和班次,要根据各煤矿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特点进行安排,但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夜间带班和井下特殊条件时的上岗带班工作。

3、 入井带班主要任务。

⑴ 要对井下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和现场指挥。

⑵ 要对特殊作业地点(漏冒顶、过断层、巷道大修和机电设备故障等),加强指导和检查,必要时要盯住现场解决安全和生产问题。

⑶ 要针对当班井下实际情况,协调各段队、各环节关系,维护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⑷ 要积极调配井下急需的设备、配件、材料和人员等,解决安全和生产需要。

4、 入井带班考核。

⑴ 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数量要达到月份计划数量,每少带班一次,罚款500元,其中四点班和零点班每少一次罚款800元。

⑵ 入井带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入井带班记录表,并写明带班检查地点和这些地点当班主要工作及其当班班长姓名。同时要写清当班发现和解决的安全问题,证明其带班质量。

⑶ 公司将每月对管理干部入井带班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通过核对入井带班记录与当日带班检查地点工作任务、班长姓名,以及查看井口摄像记录、询问对应班长等进行核对,对入井带班造假者每次罚款1000元。

⑷ 管理干部入井带班计划和当日带班安排要分别

制成牌板,并悬挂在矿调度室公示。矿调度人员每日报生产信息时,同时报当日矿管理干部带班人姓名及班次。

⑸管理干部因故不能按计划带班时,可与其他管理干部协商串班,带班数量不能减少。

5、 本规定自 年5月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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