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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要什么材料

来源:投聚财经

办理生育登记需要的基本材料有:

1、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两张本人近期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①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领取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②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办理流程:

一、生育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报告(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章,诊断证明章)

二、开具头胎证明(携带双方结婚证、身份证)

三、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携带上述材料去户口所在理准生证(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怀孕10周内,到定点联网医院做妊娠登记:

1)、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

2)、生育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专用章,诊断证明章)

3)、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

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执行办法》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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