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除企业之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