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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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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再审民事裁定书是人民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解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书、补正判决书中失误的裁定书,与第一审、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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