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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货先开票收款是虚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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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收款后发货合法。只要商家在规定时间之内发货的,都视为其履行了合同的给付义务,是合法的。但是,最好不要提前开具,特别是不要跨年提前开具,部分地方国家税务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是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另外提前开具了专用,购货方如果抵扣了,还没有等到货物交付,此时购货方要退货,就特别麻烦,虽然现在开具红字的手续简单了,不需要报备退货核查资料到税务局审核,但留底备档的资料毕竟不是退回货物时的退票手续,不符合相关专用相关管理规定。

一、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最是绕不开跟收款,那究竟是先开票呢还是先收款呢?

其实两者对于购销双方都是有风险的,而且先开票后收款并不违法的,只是风险相对来说更大。

1、销售方因先开具未收到款项,造成销售规模不变或增加的情况下,企业开票销售额过大,而货币资金过少、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可能被怀疑企业有虚开的风险。

2、购买方因先付款而未取得,造成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变动很小的情况下,资金流出变动不大,但取得的金额远远小于成本费用,可能被怀疑企业存在无票暂估或无票费用列支的风险。

二、先收款后开票的风险

1、站在购买方角度考虑,购方因先付款而未取得,造成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变动很小情况下,资金流出变动不大,但取得的金额远远小于成本费用,可能被怀疑企业存在无票暂估或无票费用列支的风险。但是销售方拒开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买方发现货物有问题,要求退货,跟销售方进行争议,一般不会出现销售不开的问题。

2、站在销售方角度考虑,先付款后开票可以避免先开票先交的风险。因此,先收款后开票相对而言可以避免开票后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以及先开票先交税的风险。

三、先开票后付款的风险

是收款的凭证依据,理应是收到款时或收款后再开票。但是大家也知道,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方便,都会想着先开票,有时候是为了能够拿到进项做抵扣。如果销售方因先开具未收到款项,造成销售规模不变或增加的情况下,企业开票销售额过大,而货币资金过少、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可能被怀疑企业有虚开的风险。

四、降低风险的办法

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以及开票和付款日期。

2、合同中未约定开票和付款的顺序和日期条款的,先开具方在把提供给客户时要求客户写一份收据,内容证明客户已收到了,但款项尚没有进行支付,同时再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等字样。

注意:

1、完善合同。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时,请对方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总之,合同签订应尽量约定清楚收款开票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也来不及修改合同,应在对方签收时留下未付款的证明,避免事后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解读: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专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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