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非法集资案中可能被判缓刑的犯罪人
根据以往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审批结果,在这些案子中,一些最底层的,拉客户的小业务员,最终往往被判处缓刑,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1、这些业务员基本都是从犯,与主犯、首犯有本质区别;
2、实际摊到个人头上的涉案金额小,与犯罪团伙(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总数额相差甚远;
3、个人犯罪所得少,并未实际获得多少利润;
4、自己也是上当受骗,误认为找到一份好工作;
5、这一类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6、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贪婪高额利息,不听劝阻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