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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有执法权吗?

来源:投聚财经


法律分析:

委是司法和执法的管理机构,委代表当地主要对、检察、、司法、监狱等执法、司法、审判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委员会关于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不准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严禁以权谋私,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当事人、发案单位和诉讼代理人的吃请和各种礼物、礼金。严禁使用发案单位的人、财、物办案。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挪用炒股、炒地、炒房,牟取暴利。不准参与、包庇走私、贩私、护私活动。不准支持、纵容、包庇卖淫、嫖娼、吸毒、,传看淫秽录相、书刊和制售伪劣商品。

第二条 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党、文件以及各部门没有明文规定或已明令废止的收费和罚款,一律取消,群众可以拒付并检举控告。地方和财政部门不得给部门下达罚款的指标。部门不得以集资、赞助、支援等任何名义向企业和群众摊派,也不得违法随意增加罚款数额。依法罚款、没收财物和收取诉讼费等,要制发法律文书和正式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由财政部门保证部门所需的行政和办案经费。

第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搞创。

各部门不得把行使法定职责变为有偿服务,也不得开展与职责权力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干警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搞创收。地方和财政部门也不得给部门规定创收的任务。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三产”。

各部门(不含单位)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必须依照和的规定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职干警不得在这些经济实体中兼任任何职务。根据侦察等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各种报酬。不准购买企业发行的证券。

第五条 不准搞第二职业。

干警要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包括在职期间不得担任兼职律师)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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