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的认清事物辨识自己的行为,那么不符合民法中关于精神人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之下儿女不能作为其监护人。只有老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对于自己行为毫无辨识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形之下老人的儿女才可以做其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三)由监护机关或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作为监护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