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公司是否存续,可将公司的分立行为分为两种形式,即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分立的登记情形有所不同:派生分立即一个公司将原公司的一部分分出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只是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等方面发生变化。派生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其法人资格的取得不以原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为前提。这种情况下,公司分离后原公司就发生变化的,注册事项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分出新设立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新设分立即将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新设分立以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为前提。这种情况系啊,被解散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分立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还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批准。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分立时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