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聚财经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挪用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挪用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来源:投聚财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一、挪用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对象是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二、挪用案量刑时应注意的情形

1、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的数额。

4、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

5、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