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条件及提交的材料。分公司设立需满足条件:合法名称、场所在总公司住所外、经营范围不超出总公司、需经审批。纳税事宜由总公司处理,可在本地销售或成立子公司。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核准通知、指定书、拨款证明、任命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资金证明、审批文件。分公司设立是重要决策,与总公司财产统一核算,负债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设立需要条件都有哪些
总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而日后要是分公司发展壮大了,同样也可以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当然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非核算,属于办事处的性质,不能构成纳税实体,所有的纳税事宜有总公司申报办理。税务局不会卖给你,你也不用在深圳纳税。有两种处理办法:
1、在本地销售,由总公司开;
2、在本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是核算的纳税实体。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设立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决定,因为这一般都是关系到公司的其他业务的发展的,所以是一个慎之又慎的抉择。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结语
分公司的设立是公司发展中的重要决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分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名称、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经营范围不超出总公司范围,并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属于办事处,非核算,纳税事宜由总公司处理。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分公司没有财产,负债由总公司承担。在公司发展中,设立分公司是一项慎重的抉择,对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2009年8月27日删除)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