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