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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益信托与债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来源:投聚财经
第1种观点: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为: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然后,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团队的素质被放在第一位,一个团队的好坏将决定企业最终的成败其次,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产品的市场潜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带来切实的盈利,也会被基金所看好第三,产品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与未来的发展潜力以下依次是预期收益率、目标市场极高的成长率、合同保护性条款、是否易于退出等。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它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产业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信托金有以下特征:(1)信托金是一种间接运用的资金。即信托金运用要经过中介,信托金是所有者通过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管理运用的资金(2)信托金在运动终止时应恢复原来的货币形态。资金信托的最主要目的是使资金增值,另外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使信托资金发挥融资职能,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资金信托业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1)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在运用上不谙某种专门技术知识,为避免资金损失而采取资金信托方式(2)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无暇自为运作生利,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处理(3)委托人不愿自己出头露面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代为处理其资金。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1)信托存款(又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2)信托贷款(又分为技术改造信托贷款、横向联合信托贷款、联营投资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耐用消费品信托贷款、专项信托贷款、房地产开发信托贷款)(3)委托贷款(包括一般委托贷款和专项委托贷款)(4)委托投资(5)信托投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各类债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等设计信托产品,将债权信托收益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使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人)获得融资并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投资者则可依赖信托投资公司对折价获取的债权的专业化经营,或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权转让人)在信托期满后溢价回购债权而获取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3种观点: 要理解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内涵,还必须弄清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为公司、信托或者非法人组织获得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地位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条件。首先,组织方面的条件,也称之为“组织结构检验法(aaac)”。此方面的条件包括如下内容:必须由一个以上的受托人或董事管理;受益权由可转让的股票或受益凭证来表示;本应当和公司一样缴纳联邦所得税;不是《国内税收法典》第582(c)(2)项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国内建筑与信贷协会、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及商业开发公司等)。最后两个内容属于股权结构方面的要求,直接反映了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立法,即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参与不动产投资的工具,就是为了确保不动产投资信托不被少数人所控制。这是考虑到股票或受益凭证的转让使得股权结构处于变动之中,难以在整个纳税年度都符合要求。对前四个内容来说,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都符合。其次,收入方面的条件,也称为“收入检验法(c)”。其又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75检验法(75)”和“95检验法(95)”。所谓“75检验法”是指在一纳税年度中,不动产投资信托来自下列项目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5:不动产租金;不动产抵押贷款利息;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动产资产(包括不动产权益和不动产抵押权益)的收入;来自其他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股息收入;不动产税的减免;来自取消回赎权财产的收入;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或者转让及出租不动产合同的承诺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非资产不动产的收入;合格的临时投资收入。所谓“95检验法”就是要求前述各项收入再加上来自其他贷款利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证券资产(不包括其他不动产投资信托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收入以及非属于其他不动产投资信托分配的股息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定比例。不难发现,“收入检验法”要求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不动产资产,这体现了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是为不动产市场提供资本的初衷。再次,资产方面的条件,也称为“资产检验法(A)”。即在每一个纳税季度末,符合下列要求:全部资产的规定比例是由不动产、现金或现金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和发行的证券组成;不是由发行的证券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定比例;持有一个或多个不动产投资信托应税子公司的证券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定比例;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的证券不得超过总资产的定比例;不得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占总表决权定比例的证券;不得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占总价值定比例的证券。后三个要求中所称证券不包括不动产投资信托应税子公司的证券和发行的证券。规定这些条件意在确保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资产由不动产或与不动产有关的资产组成,这是从资产出发来不动产的投资。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任何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比例,也有分散投资以规避风险的作用。最后,分配方面的条件,也称之为“分配检验法(D)”。即欲获得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地位的公司、信托或者非法人组织每年必须将其应税收入的规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这一条件使得不动产投资信托成为中、小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取得和直接投资不动产市场差不多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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