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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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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多久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2、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目前的这个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1、传唤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机关可以强制传唤。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3、取证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哪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审理再审案件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5、程序是否合法。6、定性是否准确。7、处罚是否适当。8、其他审查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主要包括:(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一、质检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我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除了不断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下进行生产经营,也需要对相关的部门流程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我们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效率也会更加的高,我们对事项的跟踪办理也会更加顺畅。质检行政处罚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初审及流程做了简单的阐述,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第1种观点: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多久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2、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目前的这个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1、传唤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机关可以强制传唤。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3、取证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哪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审理再审案件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案件 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立案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四)同级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四)同级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1种观点: 一、质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内容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主要包括:(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二、质检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5、程序是否合法。6、定性是否准确。7、处罚是否适当。8、其他审查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查的内容是: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5、程序是否合法。6、定性是否准确。7、处罚是否适当。8、其他审查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1种观点: 一、质量监督的具体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二、办案人员的权利义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三、关于取证的具体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2种观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立案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四)同级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律责任的;(四)同级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3种观点: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多久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2、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目前的这个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1、传唤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机关可以强制传唤。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3、取证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哪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审理再审案件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1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流程如下:1、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流程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给予核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3、立案应当填写审批表,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调查;4、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局罚款怎么交交罚款的方式如下:1、如果是开具处罚决定书,或者是当场开的罚单。可以直接到交警处罚单上的指定银行进行缴纳即可;2、如果是超速和闯红灯非现场处罚,就要到交警队去处理,是否违章确定后开具处罚决定。之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即可。【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2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收集证据的处理: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方式。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人民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人民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人民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人民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人民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人民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二审程序一样具有救济作用,但与第二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事后救济手段。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有哪些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人民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的抗诉,人民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二、人民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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