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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规定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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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保范围内大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根据各地不同,部分地区大病报销比例更高,报销范围更广。要了解当地报销情况,可咨询当地医保负责部门,或者在网上查询药品报销比例等。法律依据:《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第五项 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第2种观点: 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职工医保(1)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2)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3)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4)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2、居民医保(1)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三百元;(2)二级医院六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80%,其中县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四百元,市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六百元;(3)三级医院,县三级医院起付线为六百元,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80%,而市三级医院起付线为八百元。一万两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55%。高于一万两千元报销比例为7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保范围内大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根据各地不同,部分地区大病报销比例更高,报销范围更广。要了解当地报销情况,可咨询当地医保负责部门,或者在网上查询药品报销比例等。法律依据:《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第五项 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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