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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商业红包要开除公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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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公司采购中红包,红包依附在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所以红包属于公司所有。员工因为帮公司采购而获得卖家给的奖励,那么奖金是基于买卖行为,所以应该归公司;但如果是因为支付方式获奖,这个应该归账务所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数量没有达到犯罪的数额,且如果该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是犯罪行为,顶多是违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帮公司采购中红包,红包依附在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所以红包属于公司所有。员工因为帮公司采购而获得卖家给的奖励,那么奖金是基于买卖行为,所以应该归公司;但如果是因为支付方式获奖,这个应该归账务所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红包属于商业贿赂吗前不久,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称,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个别媒体将“红包”误认为商业贿赂是不准确的。此言一出,引发了轩然大波和“强烈质疑”。民众大都认为医生收受“红包”是典型的“职权寻租”行为,与的权力寻租没有本质区别。初听此言,联系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乱象屡禁不止的背景,作为一个地方的卫生部门提出此种观点确实令人难以接受,有逆潮流而动之嫌。但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北京市卫生局的观点并没有不妥之处,认定“红包”构成商业贿赂尚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和2001年11月25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依此规定,商业贿赂至少具备以下两个特定性: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或代理经营者行事的人。二是目的具有特定性:即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获取明确的经营利益或者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收受“红包”的行为特征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的要件,显然不能按照上述法律来进行惩治。再者,与此规定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规定是《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前者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情形下,如果医生收受“红包”被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何来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认定医生收受“红包”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那患者又处于什么地位呢?如何来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红包”问题要不要治理,我想答案无需我来回答,但要不要治理和怎样治理完全是两个问题。从感情角度来说,“红包”问题不治理难以“平”,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收受“红包”认定为商业贿赂缺乏法律支持。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收受“红包”是不能按商业贿赂来处理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以民众的情感要求代替法律规则,失去的不仅仅是法律的严肃性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还有法治的品质。“红包”问题要治理,但要彻底治理“红包”问题,立法部门尽快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才是根本出路。我们希望能借此能促成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台,则北京市卫生监管部门的解说意义大焉。

第2种观点: 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送红包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送红包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1)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他手段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2)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3)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4)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5)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6)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7)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8)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9)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区别是什么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区别是:1.行为主体不同;2.行为对象和目的不同;3.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普通贿赂罪除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中外;4.贿赂内容不同,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有财物和非财物的其他利益两种,而普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一种。商业贿赂罪是公诉吗商业贿赂非公职人员贿赂罪属于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区别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主体的差别。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3、侵害的客体不同。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什么是商业贿赂?实施商业贿赂的手段有哪些?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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