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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以组织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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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一、执行可以调解吗1、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是不会进行调解的,但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让申请人取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2、受理;3、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一、执行可以调解吗1、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是不会进行调解的,但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让申请人取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2、受理;3、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应该立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一、庭前调解的程序的流程是什么1、庭前调解的程序的流程如下:(1)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2)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3)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二、 调解书签订后怎么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签订后向当事人送达的处理方式如下:1、直接送达,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2、委托送达,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3、邮寄送达,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应该立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2种观点: 一、执行可以调解吗1、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是不会进行调解的,但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让申请人取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2、受理;3、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执行和解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2种观点: 不得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一、生效的判决等,不得调解。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无需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的处分,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是上了,都是要有一定的法律流程的,自己想要获得比较好的权益或者是自己想要的结果,是可以被告人和原告进行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话,那么就需要上人民发起诉讼,然后双方各自找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然后双方律师,也会根据各自的客户,来进行维护,客户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提供一些比较有价值的人证或者是物证,然后将具体的事情,讲给自己的代理律师听,这样自己的代理律师才会想到办法,去真正的帮助自己,自己才有可能获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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